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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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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速书刊流通和强化书刊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馆藏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1. 读者应在借书期限内归还图书,如过期不还,则系统自动停止您借书的权限。
2. 寒暑假及法定假日(五一、国庆节等,周六周日除外)归还期限顺延。凡在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图书馆延长借书期限,读者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归还。
3. 期刊、期刊合订本和报纸由于无复本,一般均不外借,经工作人员允许后可在馆内复印,如确因需要携出者,须办理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逾期一律罚款。
4. 遗失书刊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样书刊,否则按如下规定予以处理:1982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1982-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倍赔偿,1990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倍赔偿.光盘损坏或丢失,赔偿5元。
5. 读者必须悉心爱护所借图书,不许卷折、撕毁或污损;不许在书上勾划、圈点。如违反此规定酌情赔偿。
6. 借书必须办理手续。凡未办理手续,私自把书刊拿出书库者,以盗窃书刊论处。
7. 读者可通过图书馆主页在公共查询系统了解馆藏信息和读者借书信息。
8. 馆际互借人员借阅规则遵循天津市高等院校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管理中心下发的《天津市高校馆际互借服务管理办法》。
9. 对于所发临时借阅证,图书馆将定期验证。验收时读者应携所借图书(不论是否到期)来馆办理手续。
10. 读者妥善保存临时借阅证,不得遗失,如有遗失,应尽快到流通部二楼前台挂失,申请补办。读者本人对原证遗留的借阅问题仍需负责。
11. 图书是国家财产,读者要自觉爱护。不得在书内批注、圈点、勾画,更不得撕剪、拆页,若有遗失损坏,当按《mobilegame365关于书刊赔偿与借阅过期罚款的规定》办理。
12. 遇有特殊需要时,本馆有权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新规定执行日期自2016年6月1日,原规定同时终止,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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